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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編入及解除
一、適用對象:機關法人、團體或一般民眾。 二、法令依據: (一) 保安林係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而編訂,編訂後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二) 依據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所在地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處理步驟: (一) 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備妥書件提申請。 (二) 轉林務局審核、勘查、測量、整理資料。 (三) 縣政府公告徵詢異議卅天。 (四) 簽辦稿件送林務局。 (五) 林務局層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依法公告解除。 四、注意事項:森林之存在均具有一部分之保安林功能,故編入保安林「必要」與否及保安林有無繼續存置「必要」之認定,宜參酌下列原則: (一) 保安林所獲利益,須超過其在施業上因加限制所招致之損失,即以調查結果推定編入與否及繼續存置與否之效益,查測人員應以客觀、審慎之態度妥善決定之。 (二) 編為保安林欲達成之目的,須為公共利益,而非個人或少數人之利益。 (三) 申請保安林之編入解除,應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據申請書並附位置圖備載下列事項: 1.申請編入或解除之保安林名稱、位置圖及其面積。 2.編入或解除之理由。 3.申請人姓名、住址,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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