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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經濟造林
一、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活化休耕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降低依賴進口材,促進菇蕈、紙漿及木材買賣、利用相關產業發展,推行短期經濟林造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農地: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林務專區
彰化縣政府種苗業登記證申請及核發標準作業程序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農務專區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飼料添加物使用記錄簿(內容樣式)
依據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自製自用飼料戶應備置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並應將其飼料添加物之使用情形,詳細記錄於該紀錄簿上。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應予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飼料販賣登記註銷申請書
依照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及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之規定,填具申請書註銷登記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彰化縣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作業程序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農務專區
畜牧場辦理歇業、停業、復業報告(申請)書
●依畜牧法第8條之1第1款規定辦理●倘負責人過逝,辦理畜牧場停歇業應提供繼承系統表、除戶證明、所有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定繼承人辦理畜牧場停歇業同意書或讓渡書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畜牧場斃死畜禽處理輔導訪查紀錄表
請各公所按季填報並函送本府備查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不良於行或行動異常之供屠宰牛隻獸醫師證明書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1年7月26日防檢六字第1011503043號函辦理。 防檢局於101年6月22日召開[研商送往屠宰牛隻應檢附獸醫師證明書相關事宜會議]決議養畜業者、運輸業者及屠宰場業者爾後對於不良於行或行動異常牛隻送往屠宰場前,應於72小時前開立獸醫師證明書;未出具證明書者視牛隻狀況予以觀察至少48小時,及經檢查合格後依規定進行後續屠宰作業。如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判定符合現行緊急屠宰要件規定者,不在此限。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變更畜牧場登記證書登記事項
變更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簽辦表 3.委託書(自辦者免附)4.新負責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 5.原負責人讓渡書(如為繼承,則檢附繼承系統表) 6.建築使用執照影本 7.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有效} 8.建物謄本或其他證明設施所有權人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建物所有權狀及切結書)。9.若建物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建築所有權人的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10.若土地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11.化製合約影本 12.獸醫合約影本 13.畜牧場登記證正本(若遺失,需要檢附登報作廢後的報紙正本) 14.新負責人或管理人兩年以上工作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5.未有堆肥舍之畜牧場,應檢附堆肥合約書或相關委託處理合約。16.若原負責人往生: A.請檢附戶口名簿以茲證明 B.繼承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C.需上表內所有繼承的畜牧場使用權同意書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芻料類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一、依據依據農業部「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牧草作物類大佃農若有補助需求者,得於經營計畫書敘明,併同補助計畫書送縣政府初審。經營計畫書依所訂初審表初審通過者,得送農業部畜牧司審查,並依核定之項目及額度予以補助,其作業流程如附圖。二、業務分工(一)農業部畜牧司: 申請經營作物類別為牧草作物類者,由農業部畜牧司負責召開經營計畫書及補助計畫書審查會議、函復結果及後續補助推動事宜。(二)各區農業改良場及畜產試驗所: 1.協助審查經營計畫書及會同勘查等事宜。 2.提供大佃農栽培技術及經營管理之協助事宜。三、複審單位及人員由農業部畜牧司邀集縣市政府、會計室、畜產試驗所及相關業務單位等人員(必要時得邀請農糧署或當地農業改良場所),共同參與聯合審查會議,俾綜合提供審查意見。四、計畫研提及審查時間為考量經費有效運用及計畫研提時效,大佃農應於每年9月底前完成當年度經營計畫書及補助計畫書之研提,農業部畜牧司將於每月定期召開經營計畫聯合審查會議,並得視實際案件數增開審查會議。五、審查項目及內容針對大佃農研提之各項補助進行審查,說明如下:(一)申請補助項目、數量應與實際經營面積規模或產值相當,補助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二)大佃農申請補助項目,以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者為範圍;但若確有其他實務經營所需項目,得經該負責輔導專家學者建議後納入申請及審查。(三)每一大佃農補助申請案以1,000萬元為優先補助上限,並視當年度經費及期中執行情形,得核予第二次補助,以兼顧公平合理性。(四)經營計畫書經農業部畜牧司審查核定後,大佃農應依規定研提補助計畫,送由農業部畜牧司辦理。另為加速作業流程,補助計畫亦得併同經營計畫書提送。(五)大佃農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部分,經初審通過後,縣(市)政府應於聯合審查會議召開前,邀集當地農業改良場所及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當地分所辦理現場初勘,並於複審會議前提送初勘紀錄,俾納入審查。大佃農於複審核定日起即可進行施作,並由縣市政府完成複勘。(六)複審單格式如附件三。六、審查結果(一)經營計畫書經審查後,農業部畜牧司應儘速將審查結果函復縣市政府。(二)核准同意補助者,請縣市政府轉知大佃農依農業部農業管理或農業發展計畫研提程序,儘速研提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三)大佃農研提補助計畫須送縣市政府函轉農業部畜牧司,俾核定補助計畫。七、有關補助計畫經費之請撥及督導考核等事項,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其中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之核銷,應以代耕業者開立之收據為主,並應檢視其施作項目及內容是否與支出金額相符。八、本作業程序自99年起辦理,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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