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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急難救助、獨居老人協助、臨時托育、65歲以上老人全口假牙補助、敬老眼鏡、身心障礙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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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裝置假牙費用補助
一、目的: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減輕經濟負擔,特補助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裝置假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健康與生活品質。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未滿六十五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者。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固定假牙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活動假牙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三、申辦作業流程:  (一)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至公所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並填寫申請書。  (二)申請人檢具申請表至口腔篩檢服務提供單位,由其擬訂診治計畫書及口腔篩檢表並將申請人相關文件(申請表、診治計畫書、口腔篩檢表)送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  (三)經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通過轉送本府核准後,由本府發核定函予申請人、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始可進行假牙之製作與裝置。(本計畫外之其他診療項目以健保方式處理者,請逕向健保局申請費用,診療時機請自行規劃提早治療,以免耽誤後續之假牙裝置。)  (四)申請人持核定函向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進行假牙之製作與裝置。  (五)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向本府申請補助費用(請於裝妥診治完成後一個月內儘速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請款。  (六)本府審查通過後核撥補助款。  四、補助費用標準:  (一)健保給付項目不列入補助項目(不論有無加入健保)。  (二)牙科自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申請之各項金額不得超過口腔診治補助價目標準表之金額,每年實報實銷申請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44,000元,超過者一律以新臺幣44,000元計。2.中低收入戶申請之各項金額不得超過口腔診治補助價目標準表之金額,每年實報實銷申請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00元,超過者一律以新臺幣22,0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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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彰化縣長青幸福卡申辦暨補助項目
一、宗旨 為提升65歲以上長者、身心障礙朋友及55歲以上原住民社會參與及生活便利性。 二、補助對象 凡設籍彰化縣年滿65歲之長者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皆可申請。 三、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1,000點社福點數,點數每月重新起計,不累計,且社福點數只能在補助項目場所查詢點數。 四、申請地點 1.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線上申辦(https://edesk.chc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8 )、臨櫃領卡。 五、申請費用 第一次申請免費,若遺失、毀損或個人因素須補卡或換卡種,需匯款製卡費用(需另外付手續費)。 六、補助範圍 (一)公車路線車資(彰化客運、員林客運、南投客運所有路線及中鹿客運16路(彰化-朝馬)、9018路(台中-鹿港)等4家客運業者)。 (二)國道客運(統聯客運及國光客運等2家業者,計7條路線):統聯客運路線4條(1616員林-臺北、1621臺中-高雄、1630西港-臺北、1652芳苑-臺北);國光客運路線3條(1828彰化-臺北、1829員林-臺北、1830北斗-臺北)。 (三)折抵就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費用,至本府簽約診所就診可折抵部分負擔費用(扣社福點數50點)。 (四)臺鐵車資折抵(搭乘之起站或訖站其中一站為本縣境內之車站,每趟次最高補助社福點數30點)。 (五)縣內觀光旅遊車資折抵:向本府簽約旅行社報名,每趟次折抵車資(含保險)300元。(六)搭乘特約計程車(114年1月1日起開辦):搭乘本府簽約計程車隊,每趟次補助85點(元),差額部分由持卡民眾自費儲值金額支出或現金支付,每天最多補助4趟次。附註:自費補辦卡者請先行匯款至悠遊卡公司悠遊卡公司匯款資訊:收款行:玉山銀行南港分行(808)帳號:9453700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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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 稱本津貼):(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但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 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免審查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二、列計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發放標準(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329元。(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4,164元。四、承辦資訊(一)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二)長青福利科 邱小姐       電話:04-7532358         傳真:04-72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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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一、 補助對象(一)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二)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補助項目(一)屋頂防水、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二)廚房、衛浴設施設備。(如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無障礙設施)(三)住宅安全輔助器具。三、補助原則及標準: 以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之處所為單位,且於3年內未接受相關補 助者,每戶每次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5萬元為限,5年內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按改善內容核實核定,且同一戶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四、應備文件(一)自有住宅者:    1.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低收入戶證明書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施工前照片。    4.廠商估價單。    5.切結書。    6.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但因早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得 以下列資料,擇一提出申請: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完納稅捐證明。        (3)接水或接電證明(由自來水公司或台灣電力公司開立收據)。 但其所有權非申請本人者,得以同戶籍且負撫養義務之直系血親提出申請。(二)租賃住宅者: 除前項文件外,租賃住宅者應再檢附:     1.租賃契約書影本(自申請年度核算起需簽約六年以上)。      2.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五、注意事項: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或應繳回補助經費:(一)申請人於醫療、安養護機構接受長期免費收容補助。(二)申請人已提出申請而於尚未獲得核准期間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者。(三)申請修繕項目之建築物主體為違章建築。(四)已接受政府長期照顧10年計畫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接受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五)申請人以虛假不實之證明申請本補助,如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六、承辦資訊(一)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二)長青福利科 王社工        電話:04-7532354       傳真:04-72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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