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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申請表件
一、事業單位歇(停)業或解散 1、公司歇業註銷登記證明或核准歇業公文影本 2、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員工辦理退休及遣散情形) 3、員工資遣清(名)冊及退休清冊(無退休者免附)及給付證明 4、歇業解散時勞保局退保資料 5、事業單位切結書 6、94年7月以後歇(停)業須檢附勞工退休金意願選擇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7、歇業前6個月薪資清冊 二、事業單位結清舊制年資 1、(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該條例第13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金額等資料)。(3)結清舊制年資之結清協議書(4)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或金額發放證明(支票、匯款單) 註:支票支付者須附銀行支票匯款對帳單;現金轉帳者須附銀行轉帳證明 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結清處理情形,且無積欠舊制結清金額、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收據、提繳名冊) 5、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1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6、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7、結清前6個月薪資清冊 8、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 三、適用舊年資員工皆已離職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 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具舊制年資之員工皆已自行離職或自請退休,且無積欠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 5、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1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6、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7、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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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移工死亡通報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114年1月23日發管字第1134004493號函辦理。經查勞發署114年1月6日函頒「加強外國人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及流程圖」規定,受理單位於接獲移工遭受暴力毆打等人身傷害案件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所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復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61條規定,外國人在受聘 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係指雇主對於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如於處理範圍內有支出費用之必要時,亦應由雇主先行負擔。但雇主於前述喪葬事務處理完成後,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喪葬費用之支出義務人求償。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雇主委任契約存續期間,發生移工死亡情事,應協助雇主聯絡移工家屬將移工遺體或其私人財物運送回國,以及善後等事宜。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善盡受任事務協助雇主辦理移工喪葬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61條規定,依本法第67條規定核處仲介公司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倘雇主接獲移工死亡案件,請立即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上開規定代為處理移工喪葬事務、協助通知移工母國駐臺機構、協助辦理死亡移工遺體後續處理,並協助當事移工家屬申請移工之社 會保險或商業保險相關給付及理賠等事宜。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填報完成,請於上班時間聯繫窗口確認,電話:04-7532441~2446、2432~2433、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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