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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免費律師諮詢服務
時間◣◣每週五 早上9:00-11:00,以15分鐘為一梯次。地點◣◣本處8樓 勞動關係暨福利科會議室預約電話 ◣◣04-7532503(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權益保障管道
申辦方式
臨櫃
終止聘僱關係解約驗證及線上通報
外國人於期滿前14天以上,如要返國者,須至本府勞工處辦理驗證手續 自112年3月1日起,辦理外國人提前解約驗證,恢復現場驗證,請帶外國人及相關文件至本府辦理。另若線上網路申辦,請務必填寫預約時間,請依預約時間帶外國人至本府現場驗證家庭看護工於終止聘僱關係日前4個月開始至本府辦理驗證,產業類及其他業別移工,請於預定終止聘僱關係日前1個月再至本府辦理驗證,逾期提前恕不受理。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外國人服務
申辦方式
臨櫃
線上申辦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含自行擇居)及線上通報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申辦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外國人服務
申辦方式
郵寄
線上申辦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應備文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工退休金申辦專區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事業單位申請修訂退休辦法
一、公文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退休辦法3份 四、新舊對照表1份 *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工退休金申辦專區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事業單位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申請表件
一、事業單位歇(停)業或解散 1、公司歇業註銷登記證明或核准歇業公文影本 2、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員工辦理退休及遣散情形) 3、員工資遣清(名)冊及退休清冊(無退休者免附)及給付證明 4、歇業解散時勞保局退保資料 5、事業單位切結書 6、94年7月以後歇(停)業須檢附勞工退休金意願選擇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7、歇業前6個月薪資清冊 二、事業單位結清舊制年資 1、(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該條例第13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金額等資料)。(3)結清舊制年資之結清協議書(4)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或金額發放證明(支票、匯款單) 註:支票支付者須附銀行支票匯款對帳單;現金轉帳者須附銀行轉帳證明 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結清處理情形,且無積欠舊制結清金額、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收據、提繳名冊) 5、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1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6、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7、結清前6個月薪資清冊 8、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 三、適用舊年資員工皆已離職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 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具舊制年資之員工皆已自行離職或自請退休,且無積欠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 5、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1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6、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7、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工退休金申辦專區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事業單位歇業,退休準備金移作資遣費應備表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工退休金申辦專區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114年度模範勞工表揚大會活動流程表暨參加回條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工會專區
動支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申辦說明
1.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可以動支,無需申請可每年提列5%,但仍需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若有需要使用超過5%者,請下載申請書並報本處核准後始得動支,此部份不應成為常態,且不可年年動支,以維持職工福利事業之永續發展。 。2.依據:內政部74年8月31日74臺內勞字第340398號函略以「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除依照「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已報准累積備用者外,其餘累積結存之職工福利金均可辦理職工食、衣、住、行、育、樂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但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 3.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活動項目,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3年7月22日勞福一字第0930035514號令規定辦理。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職工福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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