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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指派調解人調解
1.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以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 2.彰化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勞資關係協進會及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勞資爭議案件,經調解成立,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資爭議專區 (調解表格、資遣通報)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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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工會籌組及請領登記證書
有關工會籌組及請領登記證書相關作業,請先參閱附加檔之彰化縣輔導工會籌組作業流程,並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書。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可參閱附加檔案。若使用郵寄方式,請寄至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勞工處。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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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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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籌組及請領登記證書
有關工會籌組及請領登記證書相關作業,請先參閱附加檔之彰化縣輔導工會籌組作業流程,並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書。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可參閱附加檔案。若使用郵寄方式,請寄至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勞工處。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會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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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明細表」中外文對照參考範本(參附件)4份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辦理。 二、為使雇主於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所檢附之薪資明細表符合前揭規定爰提供薪資明細表參考範本,俾便雇主參考運用;另為使雇主及外國人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雇主部分: 1、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除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 2、雇主除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外,並應自行保存1份,又該表應記載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同時載明工資給付方式。 3、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期給付,屆期仍拒絕給付者,除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其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未檢附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者,相關罰則亦同。 (二)外國人部分: 1、外國人於領取工資時,應詳細核對雇主是否依薪資明細表全額給付其工資,並於確認無誤後始簽署(簽名或按捺指印)薪資明細表。 2、外國人應自行收存雇主交予之薪資明細表,以供主管機關管理檢查。 3、基於薪資之所有權屬受領該工資之外國人,故外國人於領取工資後,基於其自由意志,自行處分及支配其所得工資。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外國人服務
勞資爭議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資爭議專區 (調解表格、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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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以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資爭議專區 (調解表格、資遣通報)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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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表件
*回覆注意事項:以下所有申請表件請以事業單位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1. 事業單位差額提撥說明書 2. 已符合退休要件之勞工前6個月薪資清冊 3. 臺灣銀行信託部最近一期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影本 4. 補足差額存款單(影本) 5. 事業單位切結書(正本)、事業共同經營者切結書(正本) ※若具舊制年資者,其身分為負責人(或合夥人)、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除切結說明;請一併檢附相關資料影本。 若已與員工結清舊制年資,另請一併檢附以下資料: 1. 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影本) 2. 結清舊制年資之結清協議書(影本) 3. 給付證明(影本):勞工簽署之收訖退休金證明書(如收據)及金融機構撥款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支票等) 4. 結清前6個月勞工之薪資清冊 5. 結清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申請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雇主提繳(可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________________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________________ 請連結至勞動部-「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網站(網址: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操作可參照附件-說明-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網頁操作說明.pdf) ________________舊制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查詢系統________________ 請連結至臺灣銀行-「舊制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tlr.bot.com.tw/pension/login),下載補提差額或按月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免註冊),亦可查詢專戶提繳情形(需註冊)。*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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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申辦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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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申辦注意事項及應備表件
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步驟:(一)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十五人組成,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二;主任委員由資方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勞方代表擔任。(二)申報:先向主管機關索取申請書表,將申請表中自填部份填好,連同應檢附之附件一起送主管機關審核。(三)按月提撥:經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後,並嗣收到臺灣銀行信託部存款單,即可向臺銀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存款。(四)檢討:逐年檢討提撥金是否充足,如有不足,應增加提撥率,如足以支應退休時,可降低提撥率或暫停提撥。二、如何申辦領取退休準備金:(一)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寫給付通知書→蓋妥原留存臺灣銀行信託部印鑑→寄臺灣銀行信託部。(二)臺灣銀行信託部→審核簽署、驗對印鑑─→寄發給付支票。(三)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收到給付支票後→送予退休勞工收執。(四)退休勞工持票背書→存入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三、如何繳納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向縣政府申報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縣政府核准公文送達後,並收到臺灣銀行信託部存款單,就可向臺銀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繳納。(一)每月應提撥金額之計算:上個月發放之工資總額×提撥率=應提撥之金額。(二)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1.臺灣銀行信託部及其分支機構。2.台灣銀行。3.彰化銀行。4.中小企業銀行。5.合作金庫。6.華南銀行。7.第一銀行。8.兆豐銀行。9.台北富邦銀行。10.高雄銀行。四、勞工退休準備金設立準備文件:1.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公文(一份) 2.勞工退休準備金設立申請表(二份) 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申報表(二份) 4.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辦法(三份) 5.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二份) 6.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職員名冊(二份) 7.印鑑卡(二份)請向勞工處或臺灣銀行信託部索取 8.扣繳單位登記申請書(一式三份) 9.最近一個月向稅捐機關申報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影本(若無以最近一個月薪資清冊代替)10.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11.房屋稅繳款書影本 1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3.勞動部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函*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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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各項變更申請應備表件
一、公司名稱變更(監委會名銜併同變更)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登記證明影本(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公司名稱變更後員工年資併計)(範本僅供參考) (四)更換印鑑聲請書一式二份 (五)印鑑卡二份(逕向本府勞工處領取查填) (六)附文說明變更後員工前後年資併計、及退休辦法、監委會章程 延續使用 (七)經濟部登記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八)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九)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二、負責人變更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登記證明影本(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負責人變更後員工年資併計及退休辦法、監委會章程 延續使用)(範本僅供參考) (四)更換印鑑聲請書一式二份 (五)印鑑卡二份(逕向本府勞工處領取查填) (六)附文說明變更後員工前後年資併計、及退休辦法、監委會章程 延續使用 (七)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八)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三、公司地址變更(監委員會會址併同變更)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登記證明影本(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四)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四、提撥率變更: 降低提撥率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範本僅供參考) (三)臺銀信託部對帳單影本(最後一期) (四)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五)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調高提撥率: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範本僅供參考) (三)臺銀信託部對帳單影本(最後一期) (四)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五)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變更: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改派、改選經過)範本僅供參考 (三)監督委員會委員異動前後名冊 (四)更換印鑑聲請書一式二份 (五)印鑑卡二份(逕向本府勞工處領取查填) (六)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七)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六、委員、職員(幹事、職員)變更: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改派、改選經過)範本僅供參考 (三)監督委員會委員異動前後名冊 (四)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五)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七、公司合併(退休準備金合併) (一)經核准合併之證明文件影本或抄錄本(須有併購基準日)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各一(載明合併、消滅或存續)。範本僅供參考 (三)接收勞工之同意書二份(一由存續公司開具、載明接收消滅公司員工,且年資併計及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另一由同意合併至新單位之員工開具) (四)合併聲明書 (五)接收勞工清冊乙份(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原始到職日、年資並加蓋存續公司) (六)切結書 (七)歇業公文(消滅) (八)消滅單位勞工保險退保名冊 (九)勞工如有資遣、退休者需檢附員工資遣費退休發放名冊、資遣費退休金發放證明影本(如匯款單據、存摺影本) (十)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十一)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八、變更印鑑: (一)資料變更申請書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公司名稱變更後員工年資併計)範本僅供參考 (三)印鑑證明(雇主、主委、副主委若在職需至戶政辦理) (四)更換印鑑聲請書一式二份 (五)印鑑卡二份(逕向本府勞工處領取查填) (六)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七)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九、申請暫停提撥 (一)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精算報告 (三)退休金總額計算證明文件(含員工人數、年資、薪資清冊) (四)最近1期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影本 (五)勞工新舊制選擇表或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影本 (六)勞保名冊 (七)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八)切結書(立切結書人需親簽蓋章) (九)若有僱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附聘僱函*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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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備表件
一、事業單位歇(停)業或解散 1、事業單位歇業註銷登記證明或核准歇業公文影本2、法院指定清算人函(清算人需於法定任期內)及清算人印鑑證明3、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員工辦理退休及遣散情形)4、員工資遣清(名)冊及退休清冊(無退休者免附)及給付證明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影本(最後一期)6、歇業解散時勞保局加退保資料7、事業單位切結書:請事業單位說明94年6月份及最後一期所雇勞工之情況(例如退休、自行離職或資遣等情況),並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8、94年7月以後歇(停)業須檢附勞工退休金意願選擇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9、歇業前6個月薪資清冊10、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第2式) *上述文件均以清算人印鑑證明及公司大章用印 二、事業單位結清舊制年資 1、(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該條例第13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金額等資料)。(3)結清舊制年資之結清協議書(4)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或金額發放證明(支票、匯款單) 註:支票支付者須附銀行支票匯款對帳單;現金轉帳者須附銀行轉帳證明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結清處理情形,且無積欠舊制結清金額、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3、事業單位切結書:請事業單位說明94年6月份所雇勞工之情況(例如退休、自行離職或資遣等情況),並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6%)繳款單明細影本 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最後一期) 6、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一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7、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 8、結清前6個月薪資清冊 9、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附聘僱函及勞動契約10、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 (第1式)*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三、適用舊年資員工皆已離職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具舊制年資之員工皆已自行離職或自請退休,且無積欠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說明94年6月份所雇勞工之情況(例如資遣、自行離職或退休等情況),並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4、勞工退休金(6%)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 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最後一期) 6、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一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7、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 8、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附聘僱函及勞動契約 9、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 (第2式)*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若事業單位因故無法使用原有印鑑,公司組織者請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事項卡取代(最近三個月抄錄本),非公司組織者則以負責人印鑑證明及公司大章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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